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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税收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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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4月1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税收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5〕22号 1995年4月12日 执行 =正文=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市国税所字〔1994〕第10号《关于几个税收业务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同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煤矿在建矿进的工程煤收入属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银行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国家银行的各类金融性公司的所得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若国家银行举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没有与举办单位脱钩,其年度利润与举办单位利润汇总合并报表的,暂由国家银行集中缴税,各地应督促其脱钩。凡年度利润未完全汇入举办单位利润表的,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已脱钩的各类金融性公司,其年度应纳税所得初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的,可执行两档优惠税率政策。 三、关于电力工业部投资兴办集资电厂和第三产业企业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21号文第三条 、第二款“由电力工业部或该部直属企业与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所涉及企业不分全民、集体性质全部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第四条 、第四款“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已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所涉及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当地国税局征收管理,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集体企业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晋城矿务局九四年度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以前年度的工资包干结余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超过两个低于原则提取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否则,一律按照晋国税所字〔1994〕1号确定我省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标准500元/人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5|4]][[Category: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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