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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抵押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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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5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抵押登记的通知 晋建房函〔2015〕573号 2015年6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住建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解决企业、个人融资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金融机构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更好地为发展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抵押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现有房地产抵押登记办事流程进行梳理,进一步简化手续,再造流程,及时公开办事制度和登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透明度,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或个人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供服务。凡抵押登记申请资料齐备,登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登记工作;减少银行重复提供申请资料,对银行办理金融业务的,可以由银行一次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备案,在其后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收取已经提交备案的资料;同一抵押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新设立抵押权登记可以并案受理审批,一次性提供相关资料。 二、坚持自愿评估原则,评估报告不得作为登记要件。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抵押登记的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抵押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要求评估的,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并有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双方可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报告不得作为抵押登记要件收取。 三、抵押物登记有效期,保持与贷款主合同期限一致。 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在此期间不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终止。 四、借新还旧业务,可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借新还旧业务中的抵押登记,简化注销原有抵押权、再重新设立新的抵押权登记环节,在银行出具相关借新还旧同意函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该业务抵押权变更登记,变更抵押期限,实现抵押登记的无缝衔接,为银行办理该业务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在建工程可以办理顺位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经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在土地抵押权未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六、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 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登记费要控件收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抵押物查询服务功能,更好地为房地产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提供房屋产权查询服务,为房地产融资提供服务,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wiki置底}} [[Category:2015|6]][[Category: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Category:抵押权|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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