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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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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0月1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4〕88号 1994年10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10日至1995年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非国有经济的税源普查工作。这次普查工作,采取全面调查,分步实施的办法。边普查、边补税、边处理问题,健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一)摸清城乡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重点行业和重点户税源的真实情况,加强税收基础管理。 (二)清查漏管户。通过普查,把漏征、漏管户查清,追补应征的税款。 (三)核实产值、销售,并与缴纳的税款相对比,补收少缴的税款,同时督促乡镇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 (四)查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凡登记的经济性质等主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由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普查的范围 这次普查的范围,是全省范围内的非国有经济的所有纳税人。要逐县(区)、逐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村对纳税人逐户调查。今年先完成经济发达的乡、镇和炼铁、炼焦、采掘、建材、运输等重点行业的调查,城市普查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为重点。其余面上的调查,可在明年进行。 三、普查税源时间界限 对1991年—1993年的经营纳税情况,要有大致了解,重点摸清和核实1994年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工作 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地方税务局牵头,组成普查办公室,国税、工商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抽人参加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好调查人员,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 五、人员安排 这次普查工作,人员以各级税务部门为主。要把这次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与税收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参加税收检查的人员同时也是普查人员。工商管理、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抽调人员,始终参加普查工作。普查所涉及到乡镇、街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人积极参与、配合。 六、问题的处理 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普查边处理,查出一户,处理一户。 (一)边调查,边补税入库。对帐目健全的纳税人,要通过查帐,把少缴的税款补征入库;对利用造假帐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要从重处以罚款;对帐目不健全的纳税人,要根据核实后的销售、利润等情况,核定应税额,把少缴的税款补征入库;对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要在普查的基础上调整纳税定额,今年少缴的税款要补征入库。 (二)依法处理违法案件。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在补税的同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每一个县都应公开处理一、两个案件。 (三)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清查出来的漏征、漏管户,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要健全纳税户管理制度。 (四)变更与实际不符的工商、税务登记内容。经过调查核实,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别由工商、税务部门按实际情况办理变更登记。 (五)建立工商、税务工作联系制度。普查结束后,工商、税务机关要建立制度,定期相互通报管户增减变动等情况,并依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进行处理。 (六)健全纳税人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普查,要帮助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全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从下一年度开始,乡镇企业都要依据“两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并完善统计制度,准确上报产值、产量、销售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 普查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普查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今年的普查情况和问题,各地、市务于1995年1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省普查办公室。 附:《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表》 {{wiki置底}} [[Category:1994|O]][[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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