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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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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1月2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41号 2015年1月26日 施行 =正文=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民主法治领域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作用,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3.[[#修改后的规章条文|修改后的规章条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3、《[[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5、《[[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1、将第一条、第十五条中“《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改为:“《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邮电部门”修改为:“通信管理部门”。 3、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全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删除第十二条第六款,即“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保管、维修不善影响灭火使用的”。 5、删除第十八条的解释条款。 二、《[[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在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水泥”之后增加“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3、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三、《[[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1、将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监察”删除。 2、将第八条第二款中“暂未列入目录的应当出示收费依据和法律、法规”删除。 {{wiki置底}} [[Category:2015|1]][[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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