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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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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2月2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晋政发〔2010〕3号 2010年2月25日 执行 —— —— —— 2017年7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战略决策、实现经济社会“三个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2010-2012年解决68.13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0-2012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含林区、垦区、铁路)棚户区改造,解决32.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10年改造10.08万户。 ——城市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20.14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6.5万户。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基本完成,解决11.38万户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2、其他国有工矿(含铁路)棚户区共需改造10.48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3万户。 ——林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11690户,其中2010年改造4000户。 ——垦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6096户,其中2010年改造1830户。 (二)廉租住房建设 2010-2011年新建11.47万套廉租住房,完成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其中:2010年新建7万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010-2012年新建16万套经济适用房。其中:2010年新建4万套。 (四)农村危房改造 2010-2012年改造农村危房8.27万套,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目标。其中:2010年改造1.5万套。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二)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随报随批。 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农业、林业用地,各市人民政府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各方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建设单位边改造边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可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置换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近郊区域或周边地区,便于基础设施的配套。 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以及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腾空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三)筹集建设资金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省、市、县资金补助。继续执行省、市、县对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 3、中央代我省发行的地方债券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中央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配套,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4、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在完善管理、规范操作、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合规的融资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市、县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5、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按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切实让被拆迁群众得到实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建设的,要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先建设,后拆迁。 1、货币补偿。拆迁当事人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48号)执行。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照“拆一还一、最低保障、阶梯价格”的原则进行。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45平方米到90平方米。拆除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安置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格购买; 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内按市场价格购买。各级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办理权属登记。 (五)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要适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供服务于本单位的单身职工使用。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就近和市(县、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结合建设,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 同时,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危旧房整治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结合起来,旧住宅区整治与有保留价值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严防大拆大建。 (六)完善社区服务 要在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内配置一定规模的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四、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各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有工矿企业是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省发改委负责中央下达廉租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打捆使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债券和廉租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落实,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省国土厅负责将保障性住房新征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分别对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省监察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安全等环节的监督;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做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坚决制止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每月月底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并会同当地统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半年报和年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各类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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