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源代码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1年8月20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2021年8月20日 施行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1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center>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条文|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条文]]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删去三十一条第一款。 二、《[[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将二十九条修改为: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将三十一条修改为: “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输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 三、《[[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76号)将三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条文== [[Category:2021|8]][[Category:山西省人民政府]]
返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