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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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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7月16日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八、苏州市可依照现行法律确定的较大的市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随着工业园区的发展,如需要进一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再研究如何按法定程序办理。 九、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苏州工业园区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精干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不要求区内机构同上级机构对口设置。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苏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自主行使园区的行政管理职能,确保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Category:2010|8]][[Category:宁德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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