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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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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9月15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9〕32号 2019年9月15日 执行 2019年9月15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9〕32号 2024年9月15日 废止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立足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强化政府调控能力,在城区范围内实行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五统一制度;加强市重点区域和公共设施周边、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储备力度,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加快城市企业搬迁改造,加大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土地供应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证已储备土地有效供应;简政放权,理顺体制,明晰责权,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 二、政策措施 (一)统一规划。坚持规划引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对收储土地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二)统一征收。坚持征收职责法定原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办土地征收(收回)工作。其中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土地所在地区政府严格按照《太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承担征收具体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致。 (三)统一储备。凡拟由土地一级市场以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的土地,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产权清晰、来源合法、补偿到位,可以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全部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工业用地达到三通一平,其他用地达到五通一平,不断提升土地出让价值,逐步实现熟地出让和划拨。 (四)统一供地。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供应制度,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保持全市土地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实现我市土地一级市场规范运作。 (五)统一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储备入库土地交付竞得人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储备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进行看护管理。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经市土地储备中心批准,临时出租使用储备土地。临时出租期间,不得建设永久建筑物,租金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专项用于看护管理工作。储备土地进入供地程序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清理租赁户和场地交付土地。 三、收储程序 (一)国有土地 1.申请储备。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申请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认定符合条件后,正式予以受理。 2.前期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规划条件对申请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面积、现状及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必要时征询有关单位意见。 3.费用测算。收购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收购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审核后的土地评估结果进行协调后,拟定收购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合同签订。方案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与方式、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等。 5.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支付补偿费用凭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6.入库管理。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集体土地 1.拟订方案。市政府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统筹安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各区政府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和选址意见,确定拟征集体土地位置、权属和面积,开展附着物清点登记和拟订转用、征收方案工作。 2.上报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区政府转用、征收资料后,依据审批权限,将转用、征收报批资料呈省人民政府审批。转用、征收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市财政部门及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家规定缴纳。 3.实施征收。集体土地经批准转用、征收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征地补偿费用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面拆迁补偿的,由区政府确认附着物的种类、标准和数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从市财政安排的征地补偿款中拨付。 4.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持征地工作实施完毕的函及支付补偿费用凭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5.入库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交付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填写土地入库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其它土地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后,直接入库管理。 四、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收入及申请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年度储备资金需求测算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及发行工作。征地补偿款、收购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储备计划及土地储备工作进度申请及拨付。 五、职责分工 土地储备工作涉及规划确定、用地转用征收、成本审核、土地管护等多项手续办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区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村委会要强化土地储备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接配合,全力支持土地储备工作。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并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做好转用征收报批、出具规划条件、组织供地等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积极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根据预算和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三)市审计局负责储备资金使用审计,严禁转借、挪用、挤占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通过对用地需求、空间分布、用途结构及储备开发能力的预测分析,提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资金需求和保障措施。严格储备土地入库、出库管理,建立台账和宗地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五)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清表、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等工作。 (六)区财政部门负责上级下达的征收补助费拨付。 (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情况告知、登记调查结果确认、组织听证、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卷报批、批后公告、出具征地完毕函等工作。 (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实有职能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储备入库土地进行管护,做好被征地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九)村民委员会负责出具征地听证资料、支付征地补偿费凭证、履行移交已征土地程序和储备土地管护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太原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和娄烦县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wiki置底}} [[Category:2019|9]][[Category:太原市人民政府]][[Category: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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