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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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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2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4年1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1|N]][[Category:天津市国家税务局]][[Category:增值税起征点|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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