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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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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11月18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第2257号 1997年11月18日 执行 2016年1月1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1号 201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省土地管理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请示》(赣价办字〔1997〕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征地管理费问题 (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第八条已明确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按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凡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均应免收征地管理费。但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在免收之列:1.上述单位与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征用土地的;2.上述单位以自己名义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 (二)鉴于《[[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内容,已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物价〔1993〕1744号)公布取消。因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再层层上交征地管理费,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也不得向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取征地管理费。 (三)征地管理费由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并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得另行加收征地管理费,也不得以其它名义收取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 二、关于土地划拨费问题 鉴于国有土地划拨费是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93〕财综字第173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所以,无论是国有土地重新划拨,还是对集体土地先征用后划拨,土地管理部门都不得收取国有土地划拨费。 三、关于土地登记费问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对土地登记收费的收费标准及免收范围均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属于免收范围的用地单位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换证登记过程中,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对属于单纯换发证书的,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关于土地资产评估确认费和土地日宣传费问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在对上市公司土地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时收取确认费,在开展土地日宣传过程中收取宣传费,均属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应予查处。 {{wiki置底}} [[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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