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47号 1997年9月26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6年第40号 2016年5月29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8年第44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一段中的“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四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 将第五条中“邮电部门”修改为“邮政部门”; 将第六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七条中“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 =正文= 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一些地区在纳税人中推选以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做法,方便了纳税人,缓解了办税服务场所的压力,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便于各地规范和推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邮寄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也要逐步推出。各地要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行。 二、要抓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法规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推行邮寄申报的同时,税务文书发送量大的单位还可采用邮政商业信函服务方式,将所需发送的税务文书录入软盘,充分利用现有的邮政商函、封装设备和投递服务网络发送给纳税人,以节省人力,避免重复建设。对时限要求强的,可以使用同城特快专递业务寄送。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推选邮寄申报和发送税务文书的各项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便顺利实施。 以上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center>'''邮寄纳税申报办法'''</center>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颁布的《[[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税务局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邮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式样及规格说明 一、信封为白色胶版纸质信封,克重不低于150克。 二、信封正面尺寸比例示意详见后附图(略)。 三、“中国邮政”徽标遵循“中国邮政企业识别系统手册”A-071标准。 四、EMS徽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徽标”(YD/ T854-1996)标准,颜色与PMSI51(橘黄色)和PMS286(蓝色)色卡一致。 五、税务徽标红、黄两色,红色标准为RGB214,41,33;黄色标准为RGB255,22 2,8。 六、“纳税申报专用”字样为黑体,16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七、“纳税人识别号:”字样为宋体,26点阵号,红色(RGB214,41,33)。 八、左上角邮政编码框为蓝色(PMS286色卡),正方形。 九、纳税人识别号框为蓝色(PMS286色卡),正方形,粗线,无间隔。 十、右下角“邮政编码:”字样为仿宋体,22点阵号,蓝色(PMS286色卡)。 十一、“收”字样为宋体,36阵号,红色(RGB214,41,33)。 十二、信封采取右侧封口方式,封舌宽度为20mm. 十三、信封北面可由各局根据当地情况和业务需要印刷用记使用须知。 {{wiki置底}} [[Category:1997|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邮寄申报]]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