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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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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年6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5月15日</center> 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2018|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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