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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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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8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1号 2004年8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Category:2004|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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