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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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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税函〔1997〕11号 1997年1月10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Category:1997|1]][[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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