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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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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1号 2005年10月24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简称“两费”)的征收、缴库和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等四种票据(简称“四票据”)票样发送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复印件转发辖内城乡信用社。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在办理缴款人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缴纳“两费”时,应按规定办理收纳手续,不得无故拒收。同时,应在缴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同一日期的转(收)讫业务印章,并按规定将收纳款项及时划缴国库,不得延压、挪用。 三、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四票据”的使用、保管等工作,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各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据》(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式样,二种)(见纸质文件)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式样,三种)(见纸质文件) [[Category:200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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