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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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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年7月5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县(区)以下(含县、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此目录公布的文件仍执行原规定,合并后执行修改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2010.7.14 || 阳地税发〔2010〕76号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既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2010〕10号)精神的迫切要求,更是落实省局提出的“保收入、强管理、重服务、优作风、促发展”工作目标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 1、要做好预征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的结合。 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实施项目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重点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按项目管理的规定,房地产业从项目立项开始,就纳入地税机关的管理范围,各级地税部门要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对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项调查,摸清土地增值税税源分布状况,将预征情况纳入项目管理档案内容,坚决制止预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2、要做好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申报征收工作的结合。 晋地税发〔2010〕55号文件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十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并按当地确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税款”,即预征实行按月申报,按月预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省局文件精神,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申报,同步征收,同比例增长。 3、要做好预征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结合。 对企业按原来规定提取的应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征收措施,加大清理欠税力度,积极组织入库;对按新规定的预征比例提取申报的税款,严格审批权限,大力减少缓缴税款现象的发生。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既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的迫切要求,更是落实省局提出的“保收入、强管理、重服务、优作风、促发展”工作目标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 1、要做好预征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的结合。 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实施项目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重点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按项目管理的规定,房地产业从项目立项开始,就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各级税务部门要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对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项调查,摸清土地增值税税源分布状况,将预征情况纳入项目管理档案内容,坚决制止预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2、要做好预征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结合。 对企业按原来规定提取的应征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强化征收措施,加大清理欠税力度,积极组织入库;对按新规定的预征比例提取申报的税款,严格审批权限,大力减少缓缴税款现象的发生。 |- | 2 ||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2010.7.14 || 阳地税发〔2010〕77号 || 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可由纳税人提出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 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均比照我省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 | 3 || [[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6.6 || 山西省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和精神,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凡实行核定营业额(销售额)并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 二、应税收入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营业额(销售额),但不得低于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 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可比照本公告执行。 七、以前规定与本公告精神不符的按本公告的办法执行。 八、从公告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农林牧渔业”范围“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 附件:十(三)“非金属矿采选”3%-10% || 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和精神,现对我市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凡实行核定销售额并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 二、应税收入是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销售额,但不得低于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额。 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可比照本公告执行。 其他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所得的个人可比照本公告执行。 删除“以前规定与本公告精神不符的按本公告的办法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和《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非金属矿采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阳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农、林、牧、渔业”范围删除“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 附件十(三)“非金属矿采选”7%-10% |- | 4 ||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5.12.10 ||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4号 ||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阳泉市国家稅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阳泉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3—4262826。 附件:阳泉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阳泉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第1行“审批部门”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第1行“备注”列“在本省范围内,跨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3—4262826。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第1行“审批部门”列“市税务局” 附件第1行“备注”列“在本省范围内,跨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省税务局审批” |} {{wiki置底}} [[Category:2018|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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