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年7月5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 1 ||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工作的公告]] || 2015.11.25 ||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5—5861715。 附件: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审批部门”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备注”列“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项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联系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355—5861715。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附件“审批部门”列“市税务局” 附件“备注”列“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设置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市税务局审批” |- | 2 ||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2009.12.25 || 长地税函〔2009〕139号 || 附表二标题:长治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文件备注:1、代开货运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规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 || 修改后的附表二标题:长治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修改后的备注:1、代开货运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4号的规定,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 | rowspan="2"|3 || rowspan="2"|[[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长治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 rowspan="2"|2016.06.02 || rowspan="2"|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一、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管理对象,自取得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项目成立之初,管理员应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拍摄,取得经开发商签字确认的未开发前场地原貌照片(防止开发商后期虚列拆迁费用);(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 一、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 按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管理对象,自取得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项目成立之初,管理员应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拍摄,取得经开发商签字确认的未开发前场地原貌照片(防止开发商后期虚列拆迁费用);(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要做到一项目一台账,对于分期开发、分期清算的项目,要按分期建立台账。 |- |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日常跟踪与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登记的项目应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税款预征、税款清算等项目开发和销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台账》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跟进该项目的房地产销售情况,并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台账》涉及的内容要进行跟踪,并按季度在《台账》中登记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当房地产项目销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中第二(一)点规定的情形时,应督促纳税人进行清算;当房地产销售符合187号文第二(二)点规定的情形时,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日常跟踪与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登记的项目应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税款预征、税款清算等项目开发和销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台账》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跟进该项目的房地产销售情况,并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台账》涉及的内容要进行跟踪,并按季度在《台账》中登记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当房地产项目销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中第二(一)点规定的情形时,应督促纳税人进行清算;当房地产销售符合187号文第二(二)点规定的情形时,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4 ||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 2016.06.02 || 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已列为今年全省地税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来抓,根据省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督察工作的通报》的有关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以下四点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组织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管户与开发项目清查工作,结合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户数,发改委、城建、规划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数,进行实地核实清理,彻底摸清税源,建立税源底册,夯实土地增值税税源基础,摸清辖区内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并于5月30日以前将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分析材料、已达清算条件的项目清算审核计划和从2010年起已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及清算结果上报市局税政一科。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已列为今年全省税务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来抓,根据省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督察工作的通报》的有关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以下四点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组织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管户与开发项目清查工作,结合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户数,发改委、城建、规划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数,进行实地核实清理,彻底摸清税源,建立税源底册,夯实土地增值税税源基础,摸清辖区内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并于5月30日以前将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分析材料、已达清算条件的项目清算审核计划和从2010年起已经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及清算结果上报市局。 |} {{wiki置底}} [[Category:2018|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