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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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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 稽便函〔2005〕28号 2004年3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近期,部分地区通过协查系统对部分增值税案件发起协查,在运行当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协查效率和质量,总局稽查局决定规范增值税案件网上协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3〕129号)(以下简称《规程》)基础上,补充规定如下: 一、委托协查的要求 委托发函要做到领导重视、统筹安排、要求明确、数据准确、手续齐全、责任分清、名称规范、便于监控。 (一)总局督办案件的协查。在委托发函前,案发地省局稽查局应首先报请总局稽查局的审批,并呈报《关于××专案协查取证的函》(附件1)。在函件内,委托方对案件要定性或基本定性,暂不能定性的要提供基本案情、进展情况、比较清晰的涉案问题和明确的线索,提出具体明确的协查要求,注明案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省局稽查局方可在系统内生成委托协查,并在“附件”内导入上述函件。 (二)省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或督办案件的协查。案发地市局稽查局应首先报请省局稽查局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参照总局督办案件的协查程序。 (三)市局(及以下)组织查处或督办的案件。按照《规程》第八条办理。 (四)协查岗位人员要与检查人员共同做好涉案发票电子数据的网上传输工作。 第一,要保证数据的完整、准确。能够从稽核系统或征管软件导出发票信息的,要尽量从稽核系统中导出。导出时除了导出的七要素内容外,尽量补录缺失的其他票面信息,例如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等。如果没有或无法获取可以直接使用的发票电子信息,需要组织人工录入。要确保录入的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与纸质票面准确、一致,并符合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附件2)。检查人员向协查岗位人员移交的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按《规程》第八条办理。 第二,协查岗位人员要做好审核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检查人员重做。协查岗位人员按《规程》第八、九、十、十一条做好材料审核、接收登记、导入或录入系统、提交审批、发送网络等工作;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按照委托方涉案企业一户一函、还是按照受托地区一地一函或按照受托方涉案企业一户一函的发函方式。统一规范委托协查函的名称为“××省××市××县××专案协查(企业名称或地区名称)”。 第三,已经确定虚开的案件,由检查人员提供纸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协查岗位人员,按照《规程》第十条要求及时寄送受托方。 第四,收到受托方回函后,协查岗位人员按照《规程》第十二条办理。 二、受托检查的要求 受托方要提高对协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协查工作不仅是委托方案件查处的延续,而且还是受托方案件的来源之一,是立案检查的开始。检查中要坚持依法办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有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第三条办理。 受托方完成受托协查任务后,要按照《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及时回复协查结果。回复的协查结论要真实、明确,不能含糊其辞、答非所问。要准确选择回函结果类型,并充分利用附加说明和附件来补充情况。在现有协查系统升级前,各地要严格控制选择“其他”。确属“其他”类型的,要在附加说明或附件中做出详尽的说明,并按要求将取证材料寄送委托方,以确保协查的效率和质量。 附件: 1.《关于××专案协查取证的函》(三种类型) 2.《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 {{wiki置底}} [[Category: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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