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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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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9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年5月2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7〕248号)。 二、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报送资料”中第2、3项。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税务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为落实总局46号令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对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决定废止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及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是为了落实总局46号令关于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废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报送资料”中第2、3项,是为了落实总局46号令关于取消“总分支机构证明”事项的要求。 [[Category:2019|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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