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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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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center>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标准,结合山东省印花税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类型分别进行明确: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告规定,对于产权转移数据,应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纳税人,由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为方便纳税人,公告规定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对于应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应税营业账簿,应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公告规定,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在境内是否有扣缴义务人分别进行明确: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代扣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Category:2022|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Category:印花税|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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