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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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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2024年第10号)规定, 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 二、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25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center>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了全国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其中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保障性住房除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适用《公告》确定的预征率;申报所属期为2024年12月及之前的预缴税款,仍按原预征率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5|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辽]][[Category:保障性住房|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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