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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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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2018年6月15日 施行 =正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的印制、使用衔接工作,现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四川省普通发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现行普通发票票种进行了清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银行代收费、旅客运输)、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企业冠名机打平推式发票、企业冠名卷式发票、冠名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冠名定额发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等票种。普通发票票种目录、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取消通用类客运定额发票后,部分客运行业纳税人需要定额发票又确实不能印制使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应面额的二联通用定额发票。 二、普通发票联次增减 纳税人提出增减普通发票联次的,应向所属县级税务机关提交普通发票联次增减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税务机关审核。 三、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含)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于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除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票鉴别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住所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做出鉴别后,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普通发票式样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解读'''</center>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适应税务机构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全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69号),启用了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式样。为做好我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前后普通发票的管理衔接,结合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省局对目前纳税人在用的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票种进行了清理,通过公告予以重新发布,同时对普通发票管理实践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省局保留的普通发票票种,公布了保留普通发票票种目录和式样。 (二)明确纳税人提出增减普通发票联次的,应向所属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由县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税务机关审核。 (三)对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标准及是否允许不逐笔开具进行了明确。规定我省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四)对丢失发票作废申明的要求和资料提供进行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含)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对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应提供的资料及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普通发票式样及挂牌当天相关废止文件有关内容的重新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6月15日挂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故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8|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Category: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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