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09年5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2009年5月31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Category:2009|废]]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