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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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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2010年1月26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0|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企业所得税]][[Category: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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