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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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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预通知 税总纳便函〔2017〕157号 2017年7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 近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门户网站和其他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暂定为1年,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标准中增加公示期限字段 自2017年7月3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所明确的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标准中,增加“公示期限”标准项。字段名为“CF_GSQX”,中文名称为“公示期限”,类型为“文本(6个字符)”,默认为一年或三年,备注为“必填”。该数据项由行政处罚决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填写。 三、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机制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纳税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申请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四、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 纳税人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对数据进行核实,并依照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原行政处罚行为被税务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五、充分保障个人权益 现阶段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进行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公示时要部分隐去行政处罚信息中的公民身份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妥善做好个人权益保护工作。 六、梳理存量行政处罚信息。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文件正在起草运转并拟于近期下发,各地应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共享交换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95号)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于7月31日前对已公示的存量数据组织开展系统梳理,补充各项信息的公示期限信息,及时撤下税务门户网站上公示期限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并告知其他信用门户网站更新信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2017|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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