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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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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7号 2017年9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和2017年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前明责晰权,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全面推行权责清单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编制并公布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开展试运行,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稳妥推行税务系统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适时印发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全国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二、规范执法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 (一)清理并减少进户执法事项。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认真清理本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进户执法项目。省以下税务局的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要对进户执法事项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实行一次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二)严格进户执法计划管理。强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进户执法事项的计划管理。没有制订工作计划、没有安排执法任务的,税务人员不得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进户执法。做好进户前案头分析工作,提高税收执法工作效率,压缩税务检查时间,尽可能少打扰纳税人。 (三)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国务院要求,2017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须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或者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结合信用管理、风险管理,严格按照确定的比例和频次实施随机抽查;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四)推动国税地税执法资源整合。大力推动核定征收、风险应对、反避税调查等国税地税执法合作,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行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进一步增强联合执法办案的严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避免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三、完善执法程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细化执法指引。完善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国税地税合作、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规范,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突出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科学设置执法制度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使税收执法有据可依。 (二)加强执法记录。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强化对进户等税收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使税收执法有迹可循。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执法文书信息化记录制度。 (三)改进执法方式。增强“保护合法、服务守法、惩治违法”意识,通过建议、提醒、解释等方式,多做说服沟通工作,讲清税收执法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积极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手段、措施要适当适度,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 (四)强化权力制约。强化对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税款追征、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凭证管理、出口退税、国际税收管理等过程控制。在查办同一税收违法案件中,案源处理(选案)人员、检查人员、审理人员、执行人员不得交叉重复。建立健全其他执法事项中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分离、制约机制。 四、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升税收执法公信力 (一)严格核定征收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实体法、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确定核定征收范围,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强化定期定额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计税价格核定、预约定价安排、特别纳税调整、纳税评估等管理,按照合法合理的方式、规范严谨的程序,依法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征收率等,保证核定标准统一、核定事项公平。 (二)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布)以及各省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者实施办法,根据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责,宽严有据。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执法案例的指导和示范作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三)强化执法审核。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集体审议,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认真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对达到标准的案件,必须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五、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一)加快推进内控机制建设。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专项制度、操作指引和管理制度,各省税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地措施。积极推行应用软件内控功能内生化,强化事前预警和事中干预。上线运行内部控制监督平台,集成控制、监督、纠偏、评价、推送等功能,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监管能力和整体效能。 (二)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行政裁量权等税收执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以及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专项执法督察力度,通过执法督察发现并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放管服”改革等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税收政策落实。针对纳税人信访、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进一步加大专案执法督察力度,依法、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执法问题,严肃追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突出监督重点,统筹上下、条块间的相互协作,实行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增强执法监督合力。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不断优化执法责任制考核指标,实现对执法过错的事中纠错和事后考核追责,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步实现税收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相关税收执法结果等税收执法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各省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所附《重点任务分工表》,持续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工作,并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税务总局。总结报告应当包括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措施建议。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Category:2017|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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