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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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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9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9号 1999年7月27日 执行 =正文=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7〕87号)中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照(国税明电〔1995〕0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严肃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确定。企业用专业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八,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商省级税务机关建立。各地,市必须尽快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以建立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能,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如因特殊情况(边远地区或使用户数较少的地区)宜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税务机关必须无偿组织进行。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在近期内,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推行范围。 [[Category:1999|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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