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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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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5月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2号 2016年5月3号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仍有个别地税机关印制发票并准备向纳税人提供。对此,税务总局已责令进行调查。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四、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问题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已发放的有奖发票要予以兑现,确保平稳过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下一步有奖发票的相关工作。 五、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风险监控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发放地税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点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税款信息的核对工作。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省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税务总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本通知涉及纳税人的事项,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告。 [[Category:2016|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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