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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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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号 2008年1月23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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