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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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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2014年2月1日 施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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