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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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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6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1998年6月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wiki置底}} [[Category:1998|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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