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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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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015年4月1日 施行 2018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http://pan.baidu.com/s/1o8sNzh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http://pan.baidu.com/s/1hrTrqIw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wiki置底}} [[Category:201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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