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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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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80号 2007年2月10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江苏、安徽、湖北、湖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的规定,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原“武汉铁路物资贸易储运公司”更名为“武汉中铁华通物流公司”,继续合并纳税。北京中铁运通仓储贸易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株洲供应站长沙销售处、武汉中南铁路物资贸易中心、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南京经营部和铁道部马鞍山材料检测所从2006年度起,不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由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和有关规定,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进行征收管理。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统一执行。 [[Category:2007|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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