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2019年5月1日 施行 2025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https://pan.baidu.com/s/12bX7vIwWyEXdsjavGG8j5w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提取码: m8at 2.[https://pan.baidu.com/s/1xB-F4S4TzELUSru5YnEelg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提取码: vy5h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4月0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9|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