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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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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6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6号 1996年11月2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对欠税人的税收控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对纳税人的欠税事项,凡能在境内控管的,尽可能不要留待欠税人出境时解决。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提出阻止欠税人出境申请前,应认真调查核实,掌握详实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欠税人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审批税务机关),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申请,应报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备案后,由市税务机关统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省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 四、公安边防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时,申请阻止出境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到场,并告知当事人其被阻止出境的事由、依据、欠税金额,及未结清税款或未提供纳税担保前不得离境等内容。 五、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税务机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撤控。即由申请布控的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送同级公安厅、局办理撤控手续。 六、审批机关在阻止欠税人出境结案后,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wiki置底}} [[Category:1996|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阻止欠税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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