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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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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3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674号 1993年5月7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9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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