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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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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1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2013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通过多次转让,但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的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作为对13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 {{wiki置底}} [[Category:2013|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公司合并]][[Category:公司分立]][[Category: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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