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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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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2012年8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2|7]][[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虚开增值税发票]][[Category: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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