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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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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2011年6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1|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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