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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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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3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201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将原煤筛、选、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排出给用矸单位,不收取费用。对此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要对选煤厂排出的矸石作为废弃物无偿提供给用矸单位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Category:2013|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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