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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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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3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 2003年2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 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wiki置底}} [[Category:2003|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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