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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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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57号 2005年10月13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wiki置底}} [[Category:2005|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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