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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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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147号 1997年3月13日 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2017年12月29日 废止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1995)|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五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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