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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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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940号 1999年12月30日 执行 2009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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