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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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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8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44号 1998年7月28日 执行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Category:1998|7]][[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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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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