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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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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 2015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5|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税务稽查]][[category: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Category: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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