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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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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22号 2001年2月26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视收视费的营业税政策,保证营业税政策的统一性,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向当地用户有偿转播由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电视节目的中央电视台或其他电视台从各地电视转播台(或其他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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