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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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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1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5号 2002年12月13日 执行 2013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2014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制发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税务和金融部门信息化的发展,许多地区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对税款缴库方式进行改革。有的依托当地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税务银行国库专门开发的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有的通过税务银行或税务邮政单边联网实现电子缴税。对已实现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并且当地税务部门与国库部门已商定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其完税凭证如何开具,各地要求予以明确。为推动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提高税款征收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已取消税收缴款书并实现联网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电子缴税的完税凭证使用问题 (一)凡当地的税银库联网或税银、税邮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已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联,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具有完整规范的税收会计核算功能,且会计核算系统是由地方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开发并维护,税款的征收和会计核算电子数据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集中存贮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的地区,依据电子数据从纳税人的银行(邮局)存款账户中划转税款,可以使用一联式完税凭证(式样见附件),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 (二)凡联网电子缴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二、关于一联式完税凭证的开具问题 一联式完税凭证可采用以下方式开具: (一)税务机关将完税凭证发给纳税人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各开户银行(邮局)代开。 (二)银行(邮局)划转税款时开具银行(邮局)内部的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由税务机关开具。 (三)税务机关通过票据自动打印封装设备定期集中打印完税凭证寄发纳税人。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与电子缴税方式相适应的开票方法。为明确责任和规范管理,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上述一种开票方法,不能同时采取多种方式。 为提高开票效率,一联式完税凭证可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并且一个纳税人缴纳不同税种的税款和不同所属时期的税款可以合填一张完税凭证。 三、关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 实用电子缴税并取消税收缴款书的地区,由于缴纳出口货物税款仍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机关必须在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每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四、税银、税邮联网委托银行或邮局代收的现金税款或征收的异地税款,仍按原规定使用和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20021)京国电××号'''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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