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 class="wikitable" |- ! 应税消费品名称 !! 比例税率 !! 定额税率 !! 计量单位 |- | colspan="4"|'''一、烟''' |- | colspan="4"|1.卷烟 |- | colspan="4"|(1)工业 |- | ①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 || 30元/万支 || rowspan="3"|万支 |- | ②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 || 30元/万支 |- | (2)商业批发 || 11% || 50元/万支 |- | 2.雪茄烟 || 36% || —— || 支 |- | colspan="4"|4.电子烟 |- | (1)工业 || 36% || —— || 盒 |- | (2)商业批发 || 11% || —— || 盒 |- | colspan="4"|'''二、酒''' |- | 1.白酒 || 20% || 0.5元/500克(毫升) || 500克(毫升) |- | 2.黄酒 || —— || 240元/吨 || 吨 |- | colspan="4"|3.啤酒 |- | (1)甲类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不含增值税)/吨以上(含3000元)) || —— || 250元/吨 || rowspan="2"|吨 |- | (2)乙类啤酒(出厂价格3000元(不含增值税)/吨以下) || —— || 220元/ |- | 4.其他酒 || 10% || —— || 吨 |- | '''三、高档化妆品''' || 15% || —— || 实际使用计量单 |- | colspan="4"|'''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5% || —— || rowspan="2"|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0% || — |- | '''五、鞭炮、焰火''' || 15% || —— || 实际使用计量 |- | colspan="4"|'''六、成品油''' |- | 1.汽油 || —— || 1.52元/升 || rowspan="7"|升 |- | 2.柴油 || —— || 1.20元/升 |- | 3.航空煤油 || —— || 1.20元/升 |- | 4.石脑油 || —— || 1.52元/升 |- | 5.溶剂油 || —— || 1.52元/升 |- | 6.润滑油 || —— || 1.52元/升 |- | 7.燃料油 || —— || 1.20元/升 |- | colspan="4"|'''七、摩托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50毫升 || 3% || —— || rowspan="2"|辆 |- | 2.气缸容量>250毫升 || 10% || —— |- | colspan="4"|'''八、小汽车''' |- | colspan="4"|1.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 || 1% || —— || rowspan="9"|辆 |- | (2)1.0升<气缸容量≤1.5升 || 3% || —— |- | (3)1.5升<气缸容量≤2.0升 || 5% || —— |- | (4)2.0升<气缸容量≤2.5升 || 9% || —— |- | (5)2.5升<气缸容量≤3.0升 || 12% || —— |- | (6)3.0升<气缸容量≤4.0升 || 25% || —— |- | (7)气缸容量>4.0升 || 40% || —— |- |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 | 3.超豪华小汽车 || 10% || —— |-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 '''十、高档手表''' || 20% || —— || 只 |- | '''十一、游艇''' || 10% || —— || 艘 |-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 || 万双 |- | '''十三、实木地板''' || 5% || —— || 平方米 |- | '''十四、电池''' || 4% || —— || 只 |- | '''十五、涂料''' || 4% || —— || 吨 |}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现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六、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七、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八、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九、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十、本公告何时施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2|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消费税]][[Category: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Category:润滑油]] [[Category:白酒]][[Category:黄酒]][[Category:啤酒]][[Category:其他酒]]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