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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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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2004年5月19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Category:2004|5]][[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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